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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李:浅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博弈问题
发布者:zdc 发布时间:2017-09-25

  

  摘要:社会保险的缴纳对于保障职工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企业在与职工、政府的利益博弈过程中,导致了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社会保险制度绩效不佳的结果。通过挖掘博弈结果背后的原因,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可以改变博弈走势,打造企业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常态。

  关键词:企业;社会保险;博弈

  

 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问题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如何帮助广大劳动者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等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而促进社会的长远健康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1986年,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逐步建立和健全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一词由此走入了公众的视角。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完善,而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主体部分的社会保险,其重要性也在逐渐加强。

  我国的相关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企业中,参保率低的现象依然广泛存在,在难以保障职工利益的同时,也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本文试通过对企业与职工、政府之间的博弈分析,分析影响职工参保问题的制约因素,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模式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从而失去全部或部分生活来源的时候,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或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1]

  2010年10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应运而生,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确立了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就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同时,《社会保险法》中指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企业社保缴纳中的博弈

  (一)企业与职工

  企业经营的首要目标是自然是赢得利益,社会保险的缴纳难免会增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因此不少企业希望通过逃避或者减少缴纳社会保险来降低成本,从而保证足够的资本积累来提升企业竞争力。尤其是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在企业劳动力成本支出中比重较高,为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许多企业会尽量少缴纳甚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职工而言,能够享有在养老、失业、工伤方面拥有福利保障,是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他们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的主要动机。如果企业不予缴纳养老保险,职工主要以两种方式保障自身利益,一是以跳槽相威胁,促使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二是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构进行举报,强制企业缴纳社会保险。

  然而,员工的目标是作为未来保障和现期收益的最大化,在就业困难的社会大环境下,跳槽存在长期失业的风险,因此除非有合适的就业机会,大部分员工会在现有职位上持续观望。同时,为了稳定职工情绪,避免员工举报现象的发生,企业会以提高其员工收入的方法进行补偿,在现实利益面前,员工在逃避社会保险方面便与企业达成了利益“合谋”,形成“共赢”。

  (二)企业与政府

  政府以社会稳定为核心目标,期望提供给广大群众更多的养老、医疗等保障,在当前社会保险资金收支缺口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为满足社会公平和稳定的目标,政府会以强制性手段保证社保的缴纳,通过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来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处罚,保障职工的基本权利。

  而企业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为了躲避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会通过各种隐蔽的方式来降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如:减少劳动合同的签订来削减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以日常福利代替工资来降低社会保险基数等方式,从而在申报社保时减少社会保险的支出,从而增加自身利益。

  面对企业的逃避策略,政府部门也在积极寻找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但受制于自身社会保险监管能力不足,尤其是面对中小企业,数量大、情况复杂,实际操作难度较大,监察成本过高,造成政府部门被动“纵容”了企业逃避社会保险缴纳的行为。

  综上所述,目前企业在与职工、政府的社会保险缴纳博弈中,造成了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社会保险制度绩效不佳的结果。

  三、博弈视角下参保动力不足的原因

  从企业与职工、政府博弈视角下研究,造成企业社会保险缴纳动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与职工间

  1.劳资关系不对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具有天生的不平等性[2]。尤其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就业困难的现实条件下,职工缺少向企业讨价还价的底气,尤其是密集劳动型产业,可替代性较高,职工的生存压力普遍较大,即使企业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也会因为缺少“叫板”的信心,在就业和社会保险的权衡中会更多地倾向于保住工作,不敢通过举报等方式来制约企业,从而被迫与企业达成妥协,放弃社会保险的缴纳要求。

  2.职工参保意愿不强

  对于很多企业的从业人员来说,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对他们来说无疑是柄“双刃剑”,在保障他们切身利益的同时,也降低了他们的工资和可支配性收入,使其生存压力加大。尤其是刚步入工作岗位的年轻人,收入相对较低,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往往以年轻和健康为资本,不会把社会保险作为寻找工作的硬性条件;而作为城市中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说,由于频繁的流动性,他们并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也并没有长期留在城市的打算,只是想把更多的收入带回家乡,提升家人的生活质量,因此他们甚至会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企业与政府间

  1.政府信息不对称

  在社会保险缴费过程中,国家的政策法规是较为透明的,社会保险的费率、实施的方法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操作过程却不在政府的“视角”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在企业是否如实缴费方面政府处于信息劣势,难以掌握实际的应该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的人数和参照标准,企业既可以选择依法缴费,也可以选择逃费或法律范围内的合理避费。由于国家与企业社会保险目标的差异,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很可能选择对其实现利润最大化有利的策略行为,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则可能被压至最低[3]。

  2.政府部门监管能力不足

  社会保险政策落实的好坏关键取决于执法部门的执行,而目前政府在监管能力有待全面提升。在人社部公布的《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显示,2015年度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307.1万份,督促3.9万户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督促4.6万户用人单位为100.3万名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21.3亿元。这些数据说明,在企业社会保险缴纳的日常监管中,仍然存在较大漏洞。而部门间缺少联动管理,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也的确制约了相关监察机构的监察效率。

  四、企业社会保险缴纳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一)企业间过度竞争

  相互竞争的企业间,绝大多数并不清楚对方对于社会保险缴纳的实际操作情况,而作为一个“理性人”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目的是让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竞争企业依照规范缴纳社会保险,自己选择不交可以让自身更有竞争优势;如果竞争企业不缴纳社会社会保险,自己只有选择不交才能不“吃亏”。由此,就可能会产生最坏的结果:大家都不交社会保险,这会使职工的保障最低化,给职工将来的工作生活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很大的隐患。

  (二)企业责任心薄弱

  不少企业追求的更多是成本最小化与利润最大化,没有从保护职工的角度考虑,缺少维护本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感。这些企业的职工在年老后,因缺少劳动能力而失去生活保障;患病或遭遇工伤后,缺少应对的能力,陷入因病因残致贫的境地。企业这种责任心的缺失,违背了社会和谐发展的趋势,不仅是对职工保障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稳定发展的不负责,短时间内看似是赢得了利益,却也给企业长远发展中的凝聚力打上大大的问号。

  (三)职工缺少长远意识

  职工自身对于社会保险意识淡薄,更注重眼前利益,缺少对养老、医疗、工伤保障等方面的长远考虑,也认识不到社会保险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特别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因为年龄增长导致的劳动能力的降低是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的,而对于初步迈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尚且意识不到将来应对年老和疾病风险的重要性。同时,当个人利益受侵害时,一味地妥协,不知道通过正确途径维护个人的利益。

  (四)政府管理手段单一

  面对违规行为,政府部门工作较为被动,更多是以对企业惩治补救为主,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对于逃避社会保险缴纳的职工也缺少相应的约束机制和处罚措施。作为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者和组织者,政府部门除了落实社会保险的工作,还应该加强对社会保险的宣传和教育,使劳动者清楚社会保险的作用并强化其劳动维权的意识、让企业管理者明白违反社会保险缴纳条例的严重性,激发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动性。

  (五)社会保险制度方面

  1、社会保险费率高

  社会保险费率是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占缴费工资的比例。在有关媒体的报道中指出,中国社会保险费率在全世界也属于较高的行列,在我国城镇职工法定的5项社会保险中,以养老保险费例为例,单位一般为20%左右,职工个人为8%。相对较高的社会保险费率导致了名义上的工资与实际到手相差很大,同时也会给就业带来影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缴费率每增加1%,会导致总就业水平减少0.153% ,城镇就业水平减少0.06%。[4]

  2、跨地续保难

  目前,企业职工总体流动性较为频繁,尤其是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利用农闲季节时间外出务工,很难保证一直待在一个城市。在户籍壁垒仍然存在的背景下,大多数农民工仍与土地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对社会保险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信任,同时也因为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尚处于探索和推广阶段,存在社保关系转移难、衔接难等问题,农民工还没有切实感受到社会保险福利所带来的好处。[5]因此,使得社会保险的统筹难度加大。

  五、改变博弈走势的相关建议

  通过对影响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因素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措施进行针对性的解决,从而改变企业和个人、政府间的博弈结果,使企业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成为新常态。

  (一)增强社会保险宣传教育

  政府应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渠道扩大舆论宣传环境,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强调社会保险缴纳的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增强社会保险的影响力。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危机感,让企业充分认识到,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使职工对企业有信任感,凝聚企业合力,缓解企业矛盾,增强企业对意外事故的防范风险能力;培养职工的长远社会保障认识,在就业培训中强调社会保险政策的解读,用事实案例让职工充分认识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个人的应有权利,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等情况下的有力保障。

  (二)健全企业缴纳激励措施

  政府应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给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更好的发展机会,把社会保险的缴纳纳入信用体系建设的结构体系中,作为考核的一项标准。对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进行排名,向社会公布诚信缴费与逃费频率高的的企业名单,对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甚至激励政策;对排名靠后的企业作出警告和相应处罚,形成负向激励。以此鼓励企业依法缴纳承担社会责任,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荣誉感。

  同时,针对中小企业资金储备不足的情况,经核实确因客观条件不允许而造成拖欠社会保险的企业,应给予适当的空间,如能在短期内补齐社会保险资金且并并未损害劳动者利益,可不收取滞纳金。

  (三)落实政府部门协作机制

  建立政府部门相互协作的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协同合作、社会协同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各司其职,树立监督“防护网”。市场监督、劳动监察等部门要形成监督合力,定期进行核查,检查台账记录,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行为。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对于参与申请政策补助和专项资金、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程招标投标资质审核等社会活动的企业,必须向财政、安监、住建等部门提供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在职工工作学习中,在参与职称评定以及有工作年限要求的考试时,必须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材料。从而,进一步压缩了企业和个人故意躲避社会保险缴纳的生存空间。

  (四)强化工会组织职能参与

  工会组织应该在企业社会保险缴纳工作中积极介入、主动而为,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中指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一是做好职工的全方位指导,为职工准确解读国家政策,逐步在职工代表、全体职工中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二是做好企业的沟通联系,督促各企业为其下属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企业与职工间搭建交流平台;三是做好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对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五)加强社保缴纳监督管理

  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尤其是县级以下的基层部门,适当增加专项编制,扩充执法监察人员队伍;增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力度,让违规企业付出更多的违规成本和违法代价;扩大监察工作的覆盖面,开通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网络,鼓励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监督和企业间的相互监督。

  对于查明属于不按规范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要督促相关企业及时进行整改,严格根据相关条例进行处罚,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处罚结果,倒逼企业做好社会保险的依法缴纳工作。

  (六)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面对社会保险费率较高和跨地续保难的情况,政府应该多措并举,打破单一模式,有针对性进行解决。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缴纳标准,对于缴纳社会保险确实困难的中小企业,在企业与职工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调低缴费率,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同时,简化社会保险的转移、续保程序,降低其门槛,推进社会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各地区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让个人方便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加快设立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实现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转移。

  参考文献:

  [1]童星.社会保障与管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 易重华.劳资关系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3(2):1-4.

  [3] 张乃亭.中国私营企业参保激励机制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7.

  [4]朱文娟,汪小勤,吕志明.中国社会保险缴费对就业的挤出效应[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23(1):137-142.

  [5]李亚青,吴联灿,申曙光.企业社会保险福利对农民工流动性的影响—来自广东珠三角地区的证据[J].中国农村经济,2012(09):61-73.

  

(此文发表于《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作者系2015级MPA研究生周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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